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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简 介
成 员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查
询
简
介
行政上诉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42章)在1994年7月成立。委员会会就上诉人因为不服某些行政决定而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并作出裁决。这些上诉必须是在委员会的仲裁范围内。委员会的仲裁范围包括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的附表内的条例或规例而作出的决定;例如,保安人员许可证及商业登记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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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提 出 上 诉
上诉人须填妥上诉表格(样本
[PDF 档 案])并在有关条例中订明的上诉期限内,或如无订明期限,则在收到有关决定的通知后二十八日内,向委员会秘书递交上诉表格。填妥的上诉表格可由专人或以传真、邮件方式送交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中区政府合署东座一楼140室行政上诉委员会秘书。
当委员会受理该项上诉后,答辩人(即遭上诉人提出上诉反对其决定的决策当局)须在二十八日内向委员会及其他上诉当事人(即上诉人及受到遭上诉反对的决定所约束的人,如有的话)递交答辩书,说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及所依据的政策。上诉人可在指定的期限内就答辩书的内容向委员会作出书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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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
讯 通 知
聆讯通知书将于聆讯日期最少二十八日前送达上诉当事人(即上诉人、答辩人及受到遭上诉反对的决定所约束的人,如有的话)及除上诉人外,在遭上诉反对的决定作出之前,曾就该项决定的标的向答辩人作出陈述的人。
上
诉 聆 讯
委员会通常会就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负责聆讯上诉的委员会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连同两名小组成员组成。除特殊情况下,聆讯须公开进行。
委员会的上诉聆讯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进行,视乎委员会认为何者适当而定。如有需要,聆讯时会提供即时传译。
上诉当事人可出席上诉聆讯,并可亲自陈词,或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陈词,如获得委员会秘书批准,亦可由其任何上诉当事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代表陈词。他们可要求委员会发出通知规定证人出席聆讯作证或出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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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会 的 裁 决
在作出裁决时,委员会可确定、更改或推翻原先的决定,亦可代之以它认为适当的决定,或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或命令将个案发还答辩人考虑。
委员会将以书面通知上诉当事人上诉的裁决,以及裁决的理由。
有
关 讼 费 的 规 定
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22(1)条,委员会可向上诉当时人发出有关讼费的命令。
【以上是就行政上诉委员会作出的简介,详情可参阅《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42章)。】
查
询
行政上诉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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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
: |
梁美清女士 |
| 电话号码 |
: |
2810 2092 |
|
传真号码
|
: |
2526 4133 |
| 地址 |
: |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
中区政府合署东座一楼14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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