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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政 服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简
介
成 员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查 询
简
介
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根据《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220章)的规定在1990年8月成立的。委员会的职能是就牌照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或根据任何条例可向委员会提出上诉的行政决定而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及作出裁决,例如酒牌申请被拒绝、食肆牌照被暂时吊销、街市摊档租约被终止等等。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提 出 上 诉
任何人士(下称「上诉人」)因牌照上诉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或某些行政决定感到受屈,可在有关法例中订明的上诉期限内,填妥上诉表格(样本
[PDF 档 案]) 向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表格须由专人或以邮件方式送交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中区政府合署东座一楼140室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秘书。
当委员会受理有关上诉后,答辩人(即遭上诉人提出上诉反对其决定的决策当局)须在二十八日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达上诉人或任何受有关上诉所反对的决定约束的其他人,并呈交委员会。答辩书须开列对重要的事实问题调查所得的结果及所根据的证据,以及说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上诉人可在指定的期限内就答辩书内容向委员会作出书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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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
讯 通 知
聆讯通知书将于聆讯日期最少两星期前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以及其他上诉当事人。
上
诉 聆 讯
在处理向其提出的上诉时,委员会须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连同两名小组成员组成,负责聆讯上诉并作出裁决。除特殊情况外,聆讯须公开进行。聆讯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进行,视乎委员会认为何者适当而定。
上诉人、答辩人及其他上诉当事人可出席上诉聆讯,并可亲自陈词,或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陈词,如获得委员会同意,亦可由其他人代表陈词。
委员会可接受及考虑任何资料,不论该等资料是以口头证供、书面陈述、文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即使该等资料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不可能被接受为证据,亦可予以接受及考虑。如有需要,委员会可在出席聆讯的人以宗教式、非宗教式或其他形式宣誓后盘问该人,并可要求该人对委员会提出或同意提出的问题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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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委员会须以书面方式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该等理由须包括对重要的事实问题调查所得的结果,并提述该等结果所根据的证据或其他资料。
委员会秘书须将委员会的决定及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的副本各一份,送达上诉各方当事人。
【以上是就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作出的简介,详情可参阅《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220章)。】
查
询
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秘书处
|
秘书
|
: |
梁秀娟女士 |
| 电话号码 |
: |
2810 2829 |
|
传真号码
|
: |
2526 4133 |
| 地址 |
: |
香港中环
下亚厘毕道
中区政府合署东座一楼140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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