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当局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9 条向前立法局提出决议案设立赈灾基金, 用以提供一个现成的机制, 以便香港能够对国际间就香港境外发生的灾祸的人道援助要求作出迅速回应。
成员
(由行政长官委任)
主席
- 政务司司长(当然委任)
委员
- 高永文议员, GBS, JP
- 陈克勤议员, SBS, JP
- 林素蔚议员
- 黄俊硕议员
- 陈英凝教授, M.H.
- 李民斌先生, BBS, JP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或代表 (当然委任)
-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或代表 (当然委任)
秘书
- 总行政主任(行政)1
职权范围
- 就政策及行事方式提供意见,以便从赈灾基金拨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进行赈灾。
- 提供意见,以便从赈灾基金拨出具体数额的款项,批予指定的机构。
- 监察获赈灾基金拨款的机构使用拨款的情况。
审批拨款申请机制
(1) 常 规 审 批 拨 款 申 请 机 制
申请机构须填妥申请表格,并送交赈灾基金谘询委员会秘书处。详情请参阅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拨款申请须知。
由接获申请机构提交所有资料起计,至通知结果当日,处理申请的目标时间为不多于12个工作天。
(2) 快 速 审 批 拨 款 申 请 机 制(只 适 用 于 合 资 格 的 救 援 机 构)
合资格的救援机构可透过快速审批拨款申请机制,申请设有限额的拨款,以便在灾祸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首阶段的赈灾工作。申请资格及详情,请参阅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申请须知。
(3) 常 见 问 题
你可在此细阅有关「申请赈灾基金拨款」的常见问题。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申请赈灾基金拨款常见问题
简介
当局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9 条向前立法局提出决议案设立赈灾基金, 用以提供一个现成的机制, 以便香港能够对国际间就香港境外发生的灾祸的人道援助要求作出迅速回应。
成员
(由行政长官委任)
主席
- 政务司司长(当然委任)
委员
- 高永文议员, GBS, JP
- 陈克勤议员, SBS, JP
- 林素蔚议员
- 黄俊硕议员
- 陈英凝教授, M.H.
- 李民斌先生, BBS, JP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或代表 (当然委任)
-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或代表 (当然委任)
秘书
- 总行政主任(行政)1
职权范围
- 就政策及行事方式提供意见,以便从赈灾基金拨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进行赈灾。
- 提供意见,以便从赈灾基金拨出具体数额的款项,批予指定的机构。
- 监察获赈灾基金拨款的机构使用拨款的情况。
审批拨款申请机制
(1) 常 规 审 批 拨 款 申 请 机 制
申请机构须填妥申请表格,并送交赈灾基金谘询委员会秘书处。详情请参阅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拨款申请须知。
由接获申请机构提交所有资料起计,至通知结果当日,处理申请的目标时间为不多于12个工作天。
(2) 快 速 审 批 拨 款 申 请 机 制(只 适 用 于 合 资 格 的 救 援 机 构)
合资格的救援机构可透过快速审批拨款申请机制,申请设有限额的拨款,以便在灾祸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首阶段的赈灾工作。申请资格及详情,请参阅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申请须知。
(3) 常 见 问 题
你可在此细阅有关「申请赈灾基金拨款」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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